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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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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的國家公園規劃

1894 年清日甲午戰爭,翌年清國戰敗,日本開始長達 51 年的對臺統治,期間極其所能的掠奪榨取臺灣豐富的農林漁礦資源,以補其國內資源之不足。臺灣的自然資源,尤其是森林,遭到前所未有的浩劫,直至 1930 年代,世界各地設立國家公園的保育之風吹到了日本,方為臺灣的自然生態帶來一線生機。

昭和 6 年(1931 年)日本政府公布了《國立公園法》,日本本土各地紛紛仿效美國模式,成立民間組織團體,以另一種方式向日本天皇請命同意成立國立公園。當然這股風也吹向被稱之為「美麗之島」的臺灣,昭和 8 年(1933 年),臺灣成立國家公園調查會,依據原本進行已久的臺灣資源調查及風景區調查之成果,釐訂設立國家公園地點及條件草案;並依據日本《國立公園法》,草擬臺灣國立公園法實施草案及要項。

規畫3處預定地 但未實行

昭和 10 年(1935 年)10 月 20 日,臺灣總督府為安撫民間期望設立國家公園的壓力,由官方及學者專家組成的國立公園委員會正式成立,訂定官方之正式組織章程,設委員 20 - 33 人,由當時的總督中村健茂為會長,總督府總務長為副會長,另外委員一共 29 人,對於設立情事之重視可見一斑。委員會討論臺灣地形景觀之優美,自然破壞狀況,及稀有動植物分布等條件,並訂定設置標準及方針,分別提出3處預定地,預定地包括大屯國立公園,位於臺北以北的大屯山區、陽明山公園及觀音山等地,面積是 92,500 公頃;次高太魯閣國立公園,範圍從東面的花蓮太魯閣至西面的小雪山、雪山,北從大霸尖山,東往清水山以下,到南邊的太魯閣大山、能高山一線,面積共27萬公頃,是 3 處面積最大的一個;新高阿里山國立公園則涵括阿里山、玉山西側及秀姑巒山全區域面積共 18 萬公頃。

日治時期的國家公園規劃昭和 12 年(1937 年)12 月 27 日,臺灣總督府正式核定公布上列 3 處國家公園的設立範圍,卻因同年爆發了中日戰爭,日本將國力投入戰爭中,而遭擱置。因此臺灣國立公園之設立在日本統治期間,僅止於調查研究及規劃階段,尚未達到經營管理階段,但其目前對臺灣國家公園的貢獻則有:國家公園法規、制度的建立及國家公園範圍的確定。臺灣日後成立國家公園,均以此 3 處預定地為最優先考量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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