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修正目的
依據規費法第12條第7款規定,業務主管機關得依其他法律規定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本次檢討依據志願服務法第20條第2項有關志工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免費進入所轄風景區及文教設施之規定,擬具本標準第2條修正草案,新增就出示有效期限內之志願服務榮譽卡對象給予相關優惠措施。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增訂第2條第2款第2目之4,免費優待對象增加「出示有效期限內之志願服務榮譽卡」項目
參、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 重大政策
- 本次修正案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 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 本次修正免費優待對象增加「出示有效期限內之志願服務榮譽卡」
肆、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預告期間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內政部國家公園署
-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 聯絡人:呂小姐
- 電話:02-37073831分機2312
- 傳真:02-37073806
- 電子郵件:sinjie@nps.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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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國家公園錐麓古道入園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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