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修正目的
內政部依據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8款授權規定,訂定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作為規範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行為之依據。
為避免園區內水域遊憩活動及寵物遊蕩等行為影響生態環境與其他遊客權益,爰修正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以維護園區生態環境及遊憩品質,併解決經營管理問題。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 為經營管理所需,將現行規定禁止事項其中「水域活動」修正為「水域遊憩活動」,以資明確。(修正規定第五點)
- 為杜絕園區內常有鸚鵡放飛及放任犬隻遊蕩行為,除現行規定已禁止攜帶寵物進入生態保護區外,新增禁止未使用適當防護措施攜帶寵物出入生態保護區以外區域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參、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 重大政策
- 本次修正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 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 (一)參照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將禁止事項明確規範限於「水域遊憩活動」,排除一般踩水、親水、巡水管等行為,避免解釋認定之不確定性。
- (二)參酌臺北市及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及各國家公園管理處禁止事項相關規定,增訂生態保護區以外區域之公共場所攜帶寵物應使用鏈繩、箱籠等適當防護措施。
肆、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預告期間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內政部國家公園署
-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 聯絡人:陳小姐
- 電話:02-37073831分機2313
- 傳真:02-37073806
- 電子郵件:yungen@nps.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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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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