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廢止目的
內政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國家公園事業紓困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訂定,係針對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委託經營與出租供販售商品或提供住宿、停車場之業者,按疫情與前年同月份相較之遊客減少幅度,按月減收應負擔之租金或權利金,因衛生福利部112年7月3日衛授疾字第1120100886號公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於112年6月30日屆滿廢止在案,爰依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廢止本辦法。
貳、廢止意旨
衛生福利部公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於112年6月30日屆滿廢止,本辦法失其授權依據,惟本辦法未定施行期限,須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發布廢止,不當然因母法廢止而失其效力,爰擬依行政程序法辦理預告廢止本辦法。
參、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 重大政策
- 本案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防治業務回歸常態,尚無涉相關重大政策。
- 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 適用本辦法之事業,為經改制前國家公園管理處依政府採購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國有財產法等法規訂定委託經營或租賃契約,販售商品、提供遊客服務之商店、住宿或停車場等場所或設施,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者,故在疫情獲得穩定控制後,對國人及企業之營運影響已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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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國家公園事業紓困辦法廢止總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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