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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管理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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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2.21 內政部函-建議經濟部針對擬設置於「海岸保護區」、「海岸防護區」、「河口」、「潮間帶」或「影響沙灘公共使用或公共通行」之風力發電設施,於電業籌設許可階段即宜予以否准

內政部106.2.21內授營綜字第1060802290號函

主旨:有關本部106年2月6日公告實施「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涉及風力發電設施須排除海岸地區範圍內之區位1案

說明:

  1. 依行政院秘書長105年12月2日院臺綠能字第1050185289號函(諒達)檢送105年11月22日行政院「風力發電4年推動計畫」會議紀錄之結論三「請內政部於3週內提報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到院,且應明確說明屬海岸生態敏感區,須排除開發行為之地點」續辦。
  2. 依海岸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本部應擬訂之「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業報奉行政院106年2月3日院臺建字第1060002429號函核定,並經本部於106年2月6日公告實施;其計畫內容可至本署網站)[首頁/營建署家族/營建業務/綜合計畫組/海岸管理專區/「一、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下載參用。
  3. 本計畫針對開發行為,於「5.2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得為獨占性使用之認定原則」規定略以:「三、區位無替代性:不宜位於海岸保護區、海岸防護區或本計畫建議應予避免之區位,如因故無法避免,並應檢附無法於其他地區使用或設置之完整評估。」故針對風力發電設施之設置區位,建議如下:
    1. 「離岸風機」不宜位於海岸保護區;另位於近岸海域,須申請特定區位許可。若超出近岸海域範圍,則僅須依區域計畫法海域區相關規定辦理。
    2. 「陸域風機」不宜位於下列地區:
      1. 公有自然沙灘:依本法第31條規定,公有自然沙灘不得獨占,並禁止設置人為設施。但如符合「特殊性」、「必要性」及「區位無替代性」,並經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本計畫第5-6頁)另本部前以105年5月3日內授營綜字第1050806581號函請貴部能源局對於會影響沙灘公共使用或公共通行之風機,於電業籌設許可階段即宜予以否准,避免造成業者之投資浪費。
      2. 河口:河口之水流緩慢,為維持河水之流通及循環,任何可能妨礙水流之行為,如結構物興建或改變地形地貌等,應儘量予以避免。(本計畫第3-10頁)
      3. 朝間帶:潮間帶為水陸交互影響的環境敏感地區,生態資源豐富,且為落實本法自然海岸零損失目標之關鍵區域,應以避免施設人工設施為原則。如因區位無替代性,須使用潮間帶,則開發及利用行為應實施衝擊減輕、異地補償或生態補償等措施,以降低對潮間帶生態環境之衝擊。(本計畫第3-22頁)
  4. 綜上,建議貴部針對擬設置於「海岸保護區」、「海岸防護區」、「河口」、「潮間帶」或「影響沙灘公共使用或公共通行」之風力發電設施,於電業籌設許可階段即宜予以否准,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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