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裁量基準

友善列印 轉寄字級:

違反國家公園法案件裁處罰鍰數額表

內政部88.2.19台內營字第8872340號函訂定
內政部98.9.18台內營字第0980808555號令修正「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管理處違反國家公園法案件裁處罰鍰數額表」為「違反國家公園法案件裁處罰鍰數額表」,並修正全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生效。

處分事由第一次罰款
(新臺幣/元)
第二次罰款(含)以上
(新臺幣/元)
壹、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規定者:
第二款: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三千
第三款:污染水質或空氣 三千
第四款:採折花木 一千五百 三千
第五款: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一千五百 三千
第六款: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一千五百 三千
第七款: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一千五百 三千
第八款: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因各種環境狀況及資源特性不同,所列禁止事項不盡相同,由各國家公園管理處依權責自行核處
貳、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至第十款之規定者:
第一款:公私建物或道路、橋樑之建設或拆除。 三千
第二款:水面、水道之填塞、改道或擴展 三千
第三款:礦物或土石之勘採 三千
第四款:土地之開墾或變更使用 三千
第五款:垂釣魚類或放牧牲畜 三千
第六款:纜車等機械化運輸設備之興建 三千
第七款:溫泉水源之利用 三千
第八款:廣告、招牌或其他類似物之設置 三千
第九款:原有工廠之設備需要擴充、增加或變更使用 三千
第十款:其他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事項 三千
參、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者: 三千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