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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管理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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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4.25 內政部函-「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指定第1階段海岸保護區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基本管理原則」案(免擬海岸保護計畫)之14法律29項目

內政部107.4.25台內營字第1070807457號函

主旨:有關「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指定第1階段海岸保護區,是否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基本管理原則」1案

說明:

  1. 依據海岸管理法第13條第2項、海岸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1條、整體海岸管理計畫第6章表6-1-1「項目14」、本部106年3月22日內授營綜字第1060804233號及同年12月1日內授營綜字第1060818738號函(諒達)績辨。
  2. 經確認「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基本管理原則(第1梯次)」之14種法律、29種項目(如附件),其保護區名稱、內容、劃設程序、辦理機關及管理事項,免依海岸管理法第10條及第12條規定辦理。
  3.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指定之第1階段海岸保護區,計15種法律、33種項目,非屬前開「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基本管理原則(第1梯坎)」之其他4項目,說明如次:
    1.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劃設之「重要聚落保存區」、「文化景觀保存區」及「聚落保存區」等3種項目,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文化部)自我檢核須擬定海岸保護計畫,惟查「重要聚落保存區」及「聚落保存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0條規定應訂定重要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文化景觀保存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2條規定,應擬定保存維護計畫;有關前開3種項目最適辦理方式,將進一步研析後,另案辦理。
    2. 「都市計畫保護區」因數量較多、各都市計畫保護區之劃設目的、保護標的不同,且各主管機關填報資料細緻度不一,將另案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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