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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遺產系列(1)—文化景觀的緣起和內涵

李光中

Profile:李光中

英國倫敦大學(UCL)地理學博士、台灣大學理學院地理學碩士。現任花蓮教育大學生態與環境教育研究所副教授、行政院經建會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國家公園」次類別審查評估專業小組委員、花蓮縣野鳥學會理事。

撰文:花蓮教育大學生態與環境教育研究所 李光中
攝影/圖片:花蓮教育大學生態與環境教育研究所 李光中

世界遺產文化景觀的緣起

捷克的第一處世界遺產文化景觀 Lednice-Valtice
捷克的第一處世界遺產文化景觀 Lednice-Valtice。乃於第 17 與 20 世紀間,列支敦斯登公爵其於南摩拉維亞的領土,結合了巴洛克、新古典及新哥德宮殿以及英國浪漫風格所創造的人工景觀。並經由持續性的過程,成功的將文化紀念物和當地與外來的自然元素融合在一起,創造出傑出的人類創造性作品

世界遺產文化景觀的起因是英國提名的湖區 ( Lake District ) 國家公園在世界文化遺產的評鑑過程中失敗,刺激世界遺產委員會認真思考在世界遺產中應該如何納進有人類影響的地景。1992的10月,世界遺產中心邀集一群國際專家在法國Alsace鎮共同改寫世界遺產公約的作業準則,將文化景觀放進世界遺產的架構中,同年12月美國 Santa Fe 所舉行的第16屆世界遺產委員會中,經過大量的討論後,認為文化景觀是未來應擴大的領域之一,決將其定位為全球性策略,並且新增在世界遺產公約作業準則當中。

世界遺產公約與文化景觀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自1972年起,推動「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開啟了推動全球性的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運動,要求世界各國政府負起保護該國境內傑出的自然及文化資產的責任,並就具有普世和傑出價值的自然和文化遺產,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加以保護。目前共計有830處世界遺產分布在 138個會員國中,包括644處「文化遺產」、162處「自然遺產」以及24處「複合遺產」。在這830處世界遺產之中,同時指定為文化景觀的有50處。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某些重要概念其實已經落伍了,像是將世界遺產區分為兩類:自然的和文化的,彷彿是對立的。在1960年代時,自然保育人士傾向於認為一個地區「愈少人類干擾愈好」,同樣的在那個年代,所謂「文化」也幾乎指的是建築家、建築史學家或美學家心目中的紀念物、建築物和遺跡等個別獨立的現象,很少考慮「景觀」這項區域性的內涵。這個問題到了1980年代變得更加棘手,一些打算要劃定為文化遺產的地區像是英國的湖區,就發現公約中的原有準據不太適用,於是「世界遺產委員會」便創造了「文化景觀」這項新類別。

世界遺產除了分為自然和文化遺產兩類,另外也包括第三類的「文化與自然複合遺產」,目前列名的有24處,其中大部分都應重新檢討是否列名為「文化景觀」。世界遺產文化景觀的觀念主要來自於鄉村地景以及對複合遺產感到不太滿意,因為複合遺產主要由兩組不太相同的準據(文化的和自然的)所評估。其實複合遺產和文化景觀在觀念沒有太大差別,兩者都強調自然與文化的「組合」,但文化景觀尤其建立在景觀的整體性大於部分的組合(分別性)之觀念上。

世界遺產文化景觀的內涵和定義

雖然世界遺產公約將自然和文化遺產放在同一個架構內,但最初沒有考慮到有些遺產地的自然與文化現象並非只是「組合」而已,而是交互作用的結果。於是在 1992年,世界文化遺產的準據作了些微但重要的修改—將「文化景觀」納入公約的作業準則中。從世界遺產中心的網站內我們可以找到代表全球不同地區不同種類的文化景觀,這些文化景觀「表現人類及其自然環境之間長期而親密的關係」,是「自然與人類的共同作品」,而且,「某些文化景觀呈現著足以維護生物多樣性的特殊土地利用技術,某些和社群的信仰、藝術和傳統習俗有關,涵藏著人和自然特殊的精神性關係」。總之,「文化景觀—例如高山耕種的梯田、花園、聖地…等等—見證人類創造性的天份、社會發展以及人類豐富的想像力和精神力,它們是我們人類的集體識?之一部分」。

捷克的世界遺產文化景觀Holasovice
捷克的世界遺產文化景觀 Holasovice。現今由 120 棟建物圍繞著狹長的廣場組成,中間有一座小教堂與十字架及一座有消防功能的魚池。其中 23 座農莊及其附屬建物最為珍貴,其建築特色為面向廣場的山牆,每座農莊都有其具有特色的山牆及特別的裝飾。

世界遺產文化景觀的觀念涵藏著歸屬、傑出、重要性、地方性、意義、價值和地方獨特性等想法,同時它也有助於闡揚世界遺產的觀念。世界遺產文化景觀在觀念上和實例上都不是地方性的相反辭,因為所有地景無論多麼的全球知名,都具有地方的重要性,然而要列名為世界遺產,文化景觀一定要符合「普世價值」的準據,因此超越僅僅是地方遺產的品質和重要性。

十多年來,世界遺產文化景觀的推動上有一些重要發展。1994年,為了使世界遺產名錄更具代表性,世界遺產委員會的「全球性策略(Global Strategy)」提倡主題性研究(thematic studies)。由於委員會瞭解歐洲有許多最重要的建築和偉大壯麗的人造景觀,相對而言非洲、亞洲和太平洋地區則少些;委員會同時也發現那些與所在環境有著深度、複雜和多樣關係的傳統文化卻很少列入世界遺產,文化景觀即反映著這些面向。

世界遺產委員會已建議針對文化和自然之連續面以及其間之交互作用等方面,做出更多探討…委員會更進一步尋求人類學的方法來定義文化遺產以及人類和環境的關係。這些發展方向都顯示愈來愈多人體認到在許多國家的遺產中,物質與非物質、有形與無形、自然與精神、以及文化因素等都是相互嵌合的。

捷克申報中的世界遺產文化景觀Trebon盆地及其漁塘系統。
捷克申報中的世界遺產文化景觀 Trebon 盆地及其漁塘系統。建造於 15 及 19 世紀,由 460 個人工漁塘和湖泊所組成,它是捷克養殖業的中心,也於 2001 年列入為世界遺產暫時名單中,而早在 1977 年就已列名為人與生物圈計畫 (Man and Biosphere, MAB) 的保留區,它也有兩處Ramsar公約指定的濕地。Trebon Basin 的灌溉排水系統是維持漁塘系統的關鍵設計。

依據世界遺產相關文獻,文化景觀的相關定義如下:文化景觀恰當地呈現「自然與人類的組合作品」(世界遺產公約第1條),而且「展現了人類社會在同時受到自然條件約束以及自然環境提供的機會之影響下的長期演變過程,以及在連續不斷的、內在與外在的社會、經濟、文化力量影響下之長期演變過程」(世界遺產公約作業準則第47條),文化景觀一詞「包涵蓋人類與自然交互作用下的各種呈現之多樣性」(世界遺產名錄中不同類型遺產之列名準則第8條),「在配合自然環境的特色與限制下,文化景觀經常反映著永續土地利用的具體方法,與自然之間常有著特別的精神性關係。文化景觀保護可以視為永續土地使用的現代技術,並維護或強化該景觀區的自然價值。傳統土地使用型態的繼續存在支撐了世界上許多地方的生物多樣性。因此,傳統文化景觀的保護有益於保護生物多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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